最新动态
- 2024/01/22奔梦想来,向世界行,尊龙凯时赴西班牙开启密集交流活动
- 2024/01/22走进达沃斯丨尊龙凯时受邀出席多场国际活动,向世界展示中国白酒魅力
- 2024/01/18飘香达沃斯,尊龙凯时·梦之蓝亮相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会
- 2024/01/11尊龙凯时“名著+名酒”新作正式发布,水浒一百零八将首套拍出35万!
- 2024/01/09茅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丁雄军率队到公司考察交流
《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7-18
发布时间:2022-11-14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